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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艺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8-31
【实施时间】 2002-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资金投入,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除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外,地方政府要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和入选剧目给予资助和投入。承担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的艺术团体要努力筹集一定的社会资金,使剧目在经费上得到充分的保证。
  
  (四)建立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
  
  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创作任务,要紧紧依靠国家院团和全国具有实力、实绩的艺术表演团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拥有一支具有实力的优秀艺术人才的队伍;二是具有排演优秀剧目的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硬件设施;三是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是原则上要拥有功能齐全和现代化设备的剧场。
  
  繁荣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要充分依靠并调动艺术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支持、鼓励艺术家深入生活、关注生活、反映现实,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创作条件。同时,担负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艺术表演团体不仅要成为优秀剧目的创作生产基地,还应率先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良性循环的艺术生产机制、营销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和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做好服务工作,起到领导、协调和保障作用,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使政府投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二: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加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艺术团体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所属艺术团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每年申报剧目在5台之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文化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每个院团每年申报2台剧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剧目包括创作作品和加工修改作品。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加工修改作品须具有较好基础和再创作潜力。
  
  第五条 申报剧目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
  
  第六条 申报剧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艺术上具有创新精神,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三)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四)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五)新创剧目和改编移植剧目进入彩排阶段。
  
  第七条 各申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剧目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1、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剧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
  
  2、院团对剧目的论证意见,其中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市场预测等内容;
  
  (二)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样本附后)。《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剧团及主要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2、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进程;
  
  3、经费预算,其中须注明本地区和本院团投入或筹集经费数额;
  
  4、本地或本部门专家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意见;
  
  5、剧目创作或加工修改主要负责人;
  
  6、经费管理主要负责人。
  
  (三)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木偶、皮影提供剧本、导演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总谱。
  
  (四)舞剧、歌舞、杂技、曲艺等提供整体构思和主要情节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五)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提供音乐总谱。
  
  (六)加工修改作品提供原有剧目的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七)地方政府或艺术团体主管部门经费投入审批意见。
  
  第三章 剧目评审
  
  第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剧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评选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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