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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2]150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铁程劳〔2002〕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你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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