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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512号
【颁布时间】 2002-08-30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八、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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