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我国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管理规定》。此外,广电总局对境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等方面,都颁布了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影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人员(包括各影视制作机构、表演院团、自由职业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拍摄电影、电视剧(含器材和场地的租用等)合同前必须查验其有效批文和证件: (一)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电影制片者不得在我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协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二)我国内地电影制片单位在内地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三)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凡与我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或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协作或合作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我国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在内地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凡无上述有效批文和许可证的,均为非法摄制影视活动,一律不得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应及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二、应当签订相关的有效合同 (一)电影片、电视剧出品单位聘用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应根据《合同法》,与受聘用人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合同后,方可与受聘用人员正式签订拍片合同。 (二)社会自由职业者参与影视制作,在签订合作合同前,应请影视出品单位出具拍摄电影、电视剧的有效批文和许可证。 三、严格依法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现象 各级影视、文化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影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属单位和人员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案件,应严肃查处。同时,影视、文化行政部门要建立互相通报制度。 请将此通知传达到各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