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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函[2002]60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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