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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予以公开批评的通知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柯碧浪: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公司”)2001年年报进行的事后审核中发现,该公司董事柯碧浪在任职期间,将所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股票分批抛售。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其所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已由589.716万股减持至3.035万股,共减持超过586万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3.5.1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但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交易所的有关通知中也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主动申报其股票帐户和持股情况并申请锁定。柯碧浪先生虽为境外人士,但受聘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的董事,理应遵守上述规定。
  
  柯碧浪先生曾在其签署并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公开承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但据查实,柯碧浪先生在担任华源股份公司董事后,未向交易所申报持有的华源股份公司B股股票帐户并申请锁定,反而公然违背有关规定,减持其持有的股票,而且在华源股份公司多次向其转达有关董事持股的监管要求后,柯碧浪先生仍然未改正其错误做法,反而继续减持,且数额巨大。事实表明,柯碧浪先生未能切实履行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严重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义务,对其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鉴于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碧浪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董事持股的明确规定,未能履行其公开作出的承诺,情节严重,现决定对其予以公开批评,并责令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调整董事会班子。
  
  中国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恪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这是其履行诚信义务的最起码的要求。对那些无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的明文规定,公然违反诚信义务的人士,监管部门将视其为“不守诚信的人”。这样的人士显然不适宜在任何上市公司任职。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采取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股申报及锁定制度,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三公”原则,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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