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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通航处领导的指令,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续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传送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当险情发展为特大险情时,应按特大险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接到特大险情报告后,值班员、通航处领导除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三条执行外,经分管局领导或常务副局长批准后,将《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发送给国务院值班室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值班员应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发展或通航处领导的指令,起草《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续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发送给国务院值班室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办公厅值班室。 第十五条 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吨及以下的溢油污染事故,当不涉及人命救助时,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报通航处领导;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员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前报通航处领导。 (二)操作性溢油事故,造成溢油10吨及以下的,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在工作时间内,立即报船舶处领导;在非工作时间内,值班员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的0900时前报船舶处领导。 (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吨以上的溢油污染事故,值班员应作好电话记录,并应立即(0.5小时内)向通航处领导汇报,并启动油污应急计划。 (四)操作性溢油事故(船舶在装、卸货油、加装燃油,以及排压载水时引起的溢油),造成溢油10吨以上的,值班员作好电话记录,并应立即(0.5小时内)向海事局船舶处领导报告,启动油污应急计划,并按船舶处领导的指令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重特大溢油污染事故,由通航处领导请示海事局领导同意后,通知船舶处领导协助处理。 水上溢油事故10吨及以下时,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理,不需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通部海事局)值班室。 第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部海事局制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等规定执行,并作好以下工作: (一)值班员在工作日期间,接到搜救工作已结束的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报告转给交通部海事局安全处处理。 (二)值班员在非工作日期间,接到搜救工作已结束的事故报告后,除应按照上款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负责信息的接收和传达工作。 第十七条 值班员应将《海上搜救值班信息》及其续报抄送给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和党工部,以便编制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并作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当船舶处、安全处了解险情发展情况和搜救行动的情况时,值班员应全面准确的提供资料。 (二)值班员在搜救过程中,应及时将搜救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 (三)通航处应在搜救行动结束后,按照通航处领导的安排,向省级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了解搜救行动的详细情况,编写《海上搜救情况简报》。 (四)通航处应在重特大险情并造成10人以上失踪或死亡或造成重大污染的搜救行动结束后,3小时内起草完成搜救情况总体报告,以《搜救信息快报》的形式报交通部领导,抄送海事局领导。 (五)通航处只对搜救情况的准确性负责。整个搜救期间的政务信息和上网发布的管理由交通部海事局办公室负责,对外的宣传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党工部负责。值班员未经搜救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人员提供任何有关险情和搜救行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值班员应对交通部、海事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到达值班室的时间和组织、协调搜救行动的情况及领导的指示、建议作好记录。 值班员应对有关搜救期间的电话联系内容作好记录。 值班员应对发出的《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及其续报的时间及接收人员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九条 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三)《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国发[1973]187号)。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国函[1989]50号)。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691号)。 (六)《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 (七)《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0]298号)。 (八)《关于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函》(安监管函字[2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