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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特许经营权费用及各种其他费用的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条件; (五)有关特许经营的纠纷和未决诉讼; (六)可以提供的油品及服务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能力的证明等。 十一、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加油站合法资格证明(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税务、计量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十二、未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任何申请人,应当为特许人保密,不得泄露或转让特许人及已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特许人可向被特许人收取以下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物品供应或服务等而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所要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或免收款项。 十四、特许人或特许人授权企业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应该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开展特许经营所在地省级经贸部门备案,方可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经贸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被授权开展特许经营的批准文件; (六)省级经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省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对2001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如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且加入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可以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在证书注明属于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企业。如该加油站退出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省级经贸部门要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六、特许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经贸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继续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资格。 (一)向不具备被特许人条件的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 (二)其他违反国家成品油流通政策的行为。 十七、被特许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级经贸部门可以授权当地经贸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经贸部门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以特许人商标、名称、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容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名称和标志)开展特许经营; (二)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人商标、名称、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容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名称和标志); (三)被特许人销售第三方油品、私自抬高油价、随意促销或从事其他特许经营体系以外服务活动; (四)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 (六)其他违反国家成品油流通政策的行为。 各省级经贸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附件: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授权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企业名单(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