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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按季对监控对象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重点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总局确定的10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保密,建档监控所获取的有关重点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和对外泄露。 九、对重点高收入者建立纳税档案、实施跟踪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高收入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档监控对象名单,并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建档监控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建档监控的高收入人数,使这项工作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附件:1.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