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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1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按季对监控对象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重点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总局确定的10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保密,建档监控所获取的有关重点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和对外泄露。
  
  九、对重点高收入者建立纳税档案、实施跟踪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高收入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档监控对象名单,并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建档监控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建档监控的高收入人数,使这项工作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附件:1.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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