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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2]19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由采伐利用天然林向采伐利用人工林的转变,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坚持依法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的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原则;坚持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二、对已经达到规定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下同),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严格审核汇总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对2000年(含2000年,下同)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其森林采伐限额可以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面积和蓄积量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核定。
  
  四、2000年后新造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其工艺成熟和数量成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000年以后在非规划的林业用地上新造的用材林,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资源情况确认后,林木所有者在申请采伐林木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采伐利用,并积极主动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林木的采伐年龄可参照林木所有者的建议确定。
  
  六、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是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七、对于竹林(包括天然竹林)的采伐,国家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省(区、市)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杂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八、现已纳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暂不适用上述办法。
  
  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是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事关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发展的大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采伐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入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确保森林资源越管越多,越管越好。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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