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精心管护,确保工程可持续利用
  
  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一家一户使用的旱井、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小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集体决定,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管理;对于较大的集中连片供水工程,项目业主应请水利部门协助管理或采用供水公司等企业化运营管理形式。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要按照能够维持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要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配套和维修;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降低供水成本。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保护,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防止人为的破坏或损毁。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
  
  目前,各地要对已建成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进行一次普查,并尽快建立定期查访制度。对不能正常供水的工程,要分类采取修复措施。对集中供水的工程,县级水利部门要给予技术指导或直接负责技术设计、工程实施,资金需求量大的工程,省地计划和水利部门要给予支持。
  
  各省区市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地方自行安排投资组织实施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项目比照本意见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