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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电影放映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电影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院星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 电影院星级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进行。 第三条 星级的高低表示该电影院在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及服务项目等方面所达到的不同标准。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依次划分电影院的等级,五星为最高级。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电影院星级评定的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四、五星级电影院的评定及三星级电影院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可设立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电影院的评定,三星级电影院的初评及四、五星级电影院的初审、推荐工作。 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 第五条 申请星级电影院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电影院或从事经营放映电影业务的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礼堂等放映单位; 二、具有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三、电影院(包括多厅影院的所有厅)必须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还音设备和《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规定的条件; 四、营业放映电影三个月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一、二星级电影院,应当向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影院星级申请报告》。 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和定级。符合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申报三星级电影院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需将相关材料和评定结果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星级证书》,授予《星级标志》。 第七条 申报四、五星级电影院,应填写《星级电影院申请报告》,经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初审后,报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初审时限为30日。 第八条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收到有关材料后,根据《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评定决定。 第九条 一院多厅的电影院,各厅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有超过75%以上数量的影厅达到所申请的星级标准,其余影厅允许降低一个星级标准,才能评为该影院所申请的总体星级。 第十条 对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的评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通知30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复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应自收到复审申请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已评定为星级的电影院,扩建、改建后须按本办法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星级电影院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总局和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检结束后,由年检部门写出审核报告。达到原星级标准的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电影院应限期整改,并由年检部门重新复核,复核通过的按程序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 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星级资格,并收回《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第十四条 星级电影院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或观众对电影院观映条件、放映质量、服务水平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撤销星级资格的决定。凡被取消星级的电影院,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 电影院在申评星级电影院时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已评定的影院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评星级电影院。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检测组、专家组的人员在电影院星级评定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星级标志》、《星级证书》和申报电影院星级的各种表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 《星级标志》应置于电影院的显著位置,并按规定悬挂。 星级电影院可以将《星级标志》印制在本影院的宣传品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