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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电影院在申评星级电影院时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已评定的影院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评星级电影院。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检测组、专家组的人员在电影院星级评定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星级标志》、《星级证书》和申报电影院星级的各种表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 《星级标志》应置于电影院的显著位置,并按规定悬挂。 星级电影院可以将《星级标志》印制在本影院的宣传品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前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达的执行国标委计划(〔2002〕41号)的文件(广技监字〔2002〕73号),《星级影院评定标准》列为国家标准。 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国际标准,且标准中涉及到建筑设计、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服务质量等多学科、多方面的问题,为慎重起见,考虑先制定本要求,经一段时间试行、修改后,再定为国家标准。 中国电影科研所接到任务通知后,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有关专家编写了《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本要求编制中参考了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在视听技术环境和服务质量方面对电影院进行了规范。 对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引用标准中的其他条款,只要与本要求中的相关条款不相冲突,均可视为有效或被引用。 本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要求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要求起草小组:《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工作组; 本要求为首次试行发布。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电影院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及条件。 本要求适用于对外营业、配有固定式电影放映设备和还音设备的电影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及礼堂等放映单位的星级评定(统称电影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 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3.定义与代号 3.1定义 3.1.1星级 用星表示电影院的等级。 3.1.2代号 星级用五角星表示。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4.星级的划分和依据 4.1电影院划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影院等级越高。 4.2星级的划分以电影院的设备和设施,视、听技术条件及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 5.安全、卫生、环境和建筑的要求 电影院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 6.星级的划分条件 6.1一星级 6.1.1设备和设施 6.1.1.1有醒目的电影院和观众入场标志以及位置图(多片电影院分布图、安全出、入口示意图及座位图),各种文字和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6.1.1.2有面积宜不小于每座0.10平方米的门厅(包括休息厅和有中、英文标识的售票厅)。 6.1.1.3有方便观众休息的座椅,卖品部和其它服务设施。 6.1.1.4采用计算机售票系统。 6.1.1.5有醒目的显示映出节目单(包括片名、片长、国别、声音制式、画幅格式等内容)、映出时间表、价格表的显示设施。 6.1.1.6有宣传广告橱窗和其它宣传设施,宣传面积宜不小于1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