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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无特殊需要,一站审核地的地方税务局和其他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 (三)居民证明文件 申请人办理享受“协定或协议”对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视外国公司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证明”中的任何一种: 1、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填写《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三栏(居民身份证明栏)签字并盖章; 2、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税务机关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3、由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政府有关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证明; 4、由香港公司为其居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原件(样式附后)。无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上述“居民身份证明”自外国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有关机关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三年内,凡纳税人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并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免税证明手续。 二、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外国公司发票、提单(或副本)和提单清单,以及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提单(或副本)退扣缴义务人留存,银行留存合同或协议(或复印件)、外国公司发票以及提单清单三年备查。 (一)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 (二)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在一站受理税务机关所在地申请支付运费时,提交《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三)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规定的国际运输收入免税待遇的,在其他业务发生地申请支付运费时,提交盖有“××省××市国家税务局”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或者盖有“××省××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上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的公章及加注的日期不得为复印件。 三、扣缴义务人与外国公司的境外代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协议,间接代理外国公司的国际运输业务的,除提供本《补充通知》第二条所列证明资料外,凡能够提供外国公司给境外代理企业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并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境外代理企业支付运费。 四、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免税证明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问题应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1.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 2.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式样(略) 附件一: 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 2002年7月 ┌─┬─────┬─────┬───────────────────┬─────┐ │││免税情况│法律依据│执行情况│ ││├──┬──┼───┬───┬─────┬─────┼──┬──┤ │序│协定国家│││││专项互免│││海运│ │号│(地区)│企业│营业│税收│海运│协定、议定│国内法│税收│协定│ │││所得│税│协定│协定│书或税收││协定│等│ │││税││││换文││││ │││││││││││ ├─┼─────┼──┼──┼───┼───┼─────┼─────┼──┼──┤ │││││││海运免税││││ │ 1│日本│免│免│第8条 │第8条 │││执行│执行│ │││││││协定││││ ├─┼─────┼──┼──┼───┼───┼─────┼─────┼──┼──┤ │││││││互免运输││││ │ 2│美国│免│免│││收入税收││执行│执行│ │││││││协定││││ ├─┼─────┼──┼──┼───┼───┼─────┼─────┼──┼──┤ │ 3│法国│免│免│││税收换文││执行│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