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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我部最近批准发布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为确保这些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标准化意识,现将新版规范的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当认真复审并修订不符合新版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各标准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施工指南手册等工程技术文件组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版规范的规定组织修改。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版规范,并将熟悉掌握新版规范的程度作为技术考核的内容。 四、新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与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配套使用;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与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五、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照新规范执行,已按照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对2003年1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1日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六、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七、各单位在执行新版规范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各规范管理单位。 附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建 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废止标准编号│施行日期┃ ┠──┼──────┼─────────────┼───────┼─────┨ ┃1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2002-3-1┃ ┠──┼──────┼─────────────┼───────┼─────┨ ┃2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002-4-1┃ ┠──┼──────┼─────────────┼───────┼─────┨ ┃3 │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2002-3-1┃ ┠──┼──────┼─────────────┼───────┼─────┨ ┃4 │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2002-3-1┃ ┠──┼──────┼─────────────┼───────┼─────┨ ┃5 │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2002-4-1┃ ┠──┼──────┼─────────────┼───────┼─────┨ ┃6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2002-1-1┃ ┠──┼──────┼─────────────┼───────┼─────┨ ┃7 │GB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2002-3-1┃ ┠──┼──────┼─────────────┼───────┼─────┨ ┃8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GBJ300-88 │2002-1-1┃ ┃││准│GBJ301-88 │┃ ┠──┼──────┼─────────────┼───────┼─────┨ ┃9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GBJ201-83 │2002-5-1┃ ┃││收规范│GBJ202-83 │┃ ┠──┼──────┼─────────────┼───────┼─────┨ ┃10│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98│2002-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