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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GY/T 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定义 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4 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要求 4.1图像 4.1.1扫描格式应为1920x1080,24p;24sf;50i。 4.1.2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bit。 4.1.3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达到 R.G.B. 4:4:4,Y:Cr:Cb 4:2:2。 4.1.4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对放映到银幕上的图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或达到35mm胶片原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 4.2声音 4.2.1取样量化比特数选用16bit—24bit线性量化。 4.2.2取样频率应为48 kHz或44.1 kHz。 4.2.3声音的通道数应为5个全频和1个次低频声道。 4.3数字电影院实时转播节目的技术要求 4.3.1量化比特数应不低于8 bit。 4.3.2图像格式应为1920×1080, 50i,16:9。 4.3.3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4.3.4传输比特率应为36—50 Mb/s。 5 数字影院发行技术要求 5.1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 5.2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 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6.1数字放映系统 6.1.1在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条件下,银幕中心亮度应不低于40 cd/m 2。 6.1.2像素数应不低于130万/格。 6.1.3色彩还原深度比特数应不低于42bit。 6.1.4服务器和放映机之间传输时应有防盗版措施。 6.1.5应支持SMPTE292M(HD-SDI)输入。 6.1.6对比度应不低于1000:1。 6.1.7放映频率应为24格/秒。 6.1.8对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银幕影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35mm胶片翻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6.2数字影院节目存储系统 6.2.1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6.2.2可以支持1920×1080,24p;1920×1080,50i格式的图像。 6.2.3应支持SMPTE292M输入输出。 6.2.4存储的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2.5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bit。 7 数字影院放映室环境要求 7.1放映机灯箱出风口风速应为10-15m/s(视氙灯功率而定)。 7.2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应为0-30摄氏度。相对湿度<60%。 7.3电源应为三相380V±10% 。提供良好接地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