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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不按卫生部批准内容印制产品标签、说明书,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严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进行自查自纠。2002年10月1日起,凡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内容虚假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时向我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并提供有关违法宣传的材料。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卫生部及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电话 卫生部:010-68792879 北京:010-65007266 天津:022-24321188 上海:021-64315458 重庆:023-68811677 新疆:0991-8567965 河北:0311-7818660 辽宁:024-23391170 吉林:0431-8905581 黑龙江:0451-3605222-8818 内蒙古:0471-6293360 江苏:025-3231006 浙江:0571-87046000安徽:0551-2642427 福建:0591-7824283 江西:0791-6263315 山东:0531-2626143 河南:0371-5589040 湖北:027-87215187 湖南:0731-4812741 广东:020-84469333 广西:0771-5320075 海南:0898-66755904四川:028-86241111 山西:0351-3079464 贵州:0851-6812415 云南:0871-3622804 西藏:0891-6811875 陕西:029-2226315甘肃:0931-8828710 青海:0971-6252472 宁夏:0951-5053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