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02]第18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与资格认定程序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局、你委《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工商登记与资格认定处置程序的请示》(苏工商[2002]9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规定,设立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规定均未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企业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文件,因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不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鉴于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再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相关的招标代理资格。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