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九)其他应该上报的事项。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如实反映情况,指明问题,剖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及时上报,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可先即时口头报告,然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审核工作于年中和年终各进行一次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和监督检查局提交《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报告》,年中报告于7月15日、年终报告于1月15日前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日常审核工作的简要情况;
  
  (三)在审核工作中发现的,按照现有规定不能解决或不能确认的新问题、新情况;
  
  (四)进一步做好审核管理工作的经验、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专员办可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和监督检查局的工作安排,对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并按要求报送试点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条 专员办通报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信息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在上报有关数据、资料时,需要专员办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要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监督。对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知情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用款申请专员办审核意见表
  
  2.用款申请审核台账
  
  附1:
用款申请专员办审核意见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
  
  │申请单位│主管单位:│ 本次申请 │金额:│预算科目:│
  
  │├───────┤├─────────┼──────────┤
  
  ││基层预算单位:││用途:│当月用款计划:│
  
  ├─────┴───────┼────────┴─────────┴──────────┤
  
  │项目概算:│累计支付项目用款:│
  
  ├─┬───────────┴────────┬─────────┬──────────┤
  
  ││审核人员意见:(简要说明原因)│处领导意见│ 专员办领导意见 │
  
  │专││││
  
  │员││││
  
  │办│同意支付额:签名:年月日│││
  
  │审││││
  
  │├────────────────────┤││
  
  │核│稽核人意见:│签名:│签名:│
  
  │意││││
  
  │见││││
  
  ││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备注:该表格由专员办内部使用。
  
  附2:
用款申请审核台账

  
  单位:万元
  
  ┌─┬──────┬──┬──┬──────┬──┬──┬──┬─┬──┬──┬──┬─┐
  
  │序│申请单位│预算│支出│项目│年度│本次│本次│收│开户│受理│签返│备│
  
  │号├──┬───┤科目│类型├──┬───┤预算│申请│核签│款│行和│日期│日期│注│
  
  ││主管│基层预│││名称│累计支││金额│建议│人│账号││││
  
  ││单位│算单位││││付额│││金额││││││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总计││││││││││││
  
  └────────┴──┴──┴──────┴──┴──┴──┴─┴──┴──┴──┴─┘
  
  备注:该表格由专员办内部使用。登账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