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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2]13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在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时期,一些私营企业和手工作访非法使用童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8个部门决定自2002年8月19日至9月6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情况。
  
  (三)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检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各地检查和汇总在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方面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进行座谈。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三)实地检查。各地可将检查活动与常规检查和正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结合起来进行。深入基层、企业、乡镇和社区,围绕制衣、玩具、饮食等重点行业,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重点对象,辍学率较高的贫困地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地检查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此外,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检查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此次检查工作中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真抓好检查工作,巩固和完善禁止使用童工协调机制和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体制,标本兼治,彻底杜绝使用童工现象。各级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实行各地自查,部门联查相结合。各级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和本部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在检查期间,各地劳动保障等8个部门应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大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积极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措施的宣传,以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主的有关教育,引导和督促他们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自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四)检查期间,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将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有关地区了解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联合工作小组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检查工作情况,并将本次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于2002年9月27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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