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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质电[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委:
  
  2002年7月25日5时10分,由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一级)承建的浙江大学新校区一标段学生活动中心工程,在作业人员浇筑高约23米处的屋面混凝土时,支模架倒塌,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初步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施工方案中屋盖支模架系统的安全系数过小,构造欠缺,致使应力集中。该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岚清同志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一是要注意安全,二是要注意质量第一”。近年来,建设部、教育部曾多次强调地方各级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育设施建设的管理,杜绝违法违规建设。但一些地区在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中普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各类事故隐患得不到消除,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教育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中的质量、安全认识。目前,很多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规模较大,但是,不少地区学校教育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基建程序不规范、市场管理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学校为赶新学期开学,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而施工单位为争取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不科学、不规范,致使工期与质量、工期与安全之间矛盾突出。学校教育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大事,是百年大计。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各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教学单位的领导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重视起来,切实增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本着对人民、对历史、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级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监督管理。扎扎实实地搞好这项工作。
  
  二、严格依法规范学校教育设施的建设活动。一是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教育设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学校教育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二是凡学校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三是各类有建设任务的教学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及时纠正学校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要及时通报,及时解决;四是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五是对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要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立即对在建学校教育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一是在建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是参建单位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在质量安全方面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达到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请各地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次检查情况于2002年9月1日前报建设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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