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规[2002]20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建设部应在2003年年底前实现对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大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其核心景区的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省(区)城乡规划部门、直辖市园林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的机构设置要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职业条件。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应当尽快整改。要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资金,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将组织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应当分开。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编制和调整规划。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不得迎合业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既编制、调整又组织实施规划,纠正规划管理权缺乏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
  
  十一、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违反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案件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默许违法建设行为的,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二、提高人员素质和规划管理水平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编写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教材,提供市长、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领导干部培训使用,以及安排好课程教育。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应当参加建设部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对所辖县级市的市长,以及县长、乡镇长的培训。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各地要尽快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意见和具体措施,针对存在问题,组织检查和整改。要将贯彻落实的工作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时间进度,明确检查计划,要精心组织,保证检查和整改的落实。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于今年三季度末进行重点检查,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国家文物局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