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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教[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博士点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点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并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课题:
  
  (一)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二)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课题;
  
  (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博士点基金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办公室)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博士点基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按年度发布博士点基金优先资助领域;编制基金经费总预算和总决算;组织课题的申请、评议,提出资助课题及其经费预算;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总结和课题验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系统等。
  
  第五条 博士点基金资助分为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和重点课题三类。
  
  面上课题用于资助高等学校中在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课题研究工作中应有博士生参加。
  
  优秀年轻教师课题用于资助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正、副教授。
  
  重点课题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教授,开展已有研究基础、短时间内可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望纳入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博士点基金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凡申请资助的课题只能确定一个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一个课题必须且只能确立一个课题依托单位,课题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博士点基金申请的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为当年3月。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作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单位不重复;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四)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五)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一)课题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在填写《申请书》时应按照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所在学校现有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资助经费预算,且须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费渠道的资助。面上课题、优秀年轻教师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重点课题单项申请经费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课题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博士点基金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审批后,通知课题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再次申请课题时,须等原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可获两项资助课题(包括参加研究课题),受资助者再次申请时,须等其中一项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
  
  第三章 课题执行与验收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资助的博士点基金课题,应作为国家资助的课题列入课题依托单位的研究计划,课题依托单位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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