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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法得到执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法律部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负责证监会全系统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事务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办理。
  
  各派出机构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完善规章制度。
  
  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责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处室及其负责人报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
  
  二、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二)罚没款的催缴;
  
  (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落实,包括督促、验收等工作;
  
  (四)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撤销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
  
  (五)查摸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财产状况、是否有逃避执行的情况等;
  
  (六)证监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
  
  (七)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未收到送达回证的,必须及时采取其他措施送达。
  
  派出机构完成送达后,应及时制作送达报告(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并于送达后七日内将送达报告报送证监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送达报告应载明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姓名、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并附送达回证及相关证据。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不能完成送达的,派出机构应当在送达报告中写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公告送达。
  
  四、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罚没款的日常催缴工作。
  
  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向被处罚对象发送《罚没款催缴通知书》(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该通知书应当统一编号、存档,由被处罚对象所在地派出机构送发。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报告送发情况。
  
  罚没款催缴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催缴被处罚对象的,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谈话笔录》(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由被处罚对象签字。
  
  五、被处罚对象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负责被处罚对象的罚没款催缴工作。
  
  被处罚对象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申请由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证监会审批。经证监会批准后,申请人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申请人必须制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计划,并保证按期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监督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计划的实施。
  
  被处罚对象发生合并、重组、注销、解散或个人下落不明,以及被处罚对象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
  
  六、对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对象,派出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其财产状况或线索。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证券监管对象,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及派出机构通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实施冷淡对待,派出机构应将执行此类措施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
  
  七、被处罚对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八、被处罚对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九、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不定期向会内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印发不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对象名单,会内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要积极配合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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