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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局域网工作站总数不少于60台。 (四)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硬盘容量不少于500GB。 (五)配有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 (六)设备条件可支持30个以上基层中心的建设。 第十六条 分中心负责本省(区、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省(区、市)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培训基层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基层中心可设在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十八条 基层中心应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中心均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中心均应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可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合理安排活动项目,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共享工程”网上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心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 (一)用户不得利用各中心的设备和场所,制作、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 (二)用户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突出的分中心,经“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中心评选,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如果无特殊故障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