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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失效]


  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由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核发,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核发的执业证书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从2002年10月1日起,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订购执业证书请与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4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魏传禄
  
  联系电话:010--63543596 010--63520357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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