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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四十七条 被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有关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 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为认定机关建立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专家库中的在册人员。 二、认定机关负责组织资质评审专家组(简称评审组),评审组组长和成员由认定机关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专家库中选定。评审组负责全部资质评审工作,向认定机关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认定机关可派员参加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范围包括: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换证(每四年一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审验(每二年一次)。以上资质评审工作均采用现场考核方式。 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标准包括: (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表一); (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基本业务能力标准》(附表二); (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一览表》(附表三); (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考核标准》(附表四); (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定表》(附表五); (六)《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审验表》(附表六)。 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评审标准包括: (一)人员 1、桩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检测工程师(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它项目不少于2人,允许兼项; 2、技术负责人、各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检测工程师资质,允许兼项。 (二)仪器设备 配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一览表》有关仪器设备并检定合格。 (三)执行标准 执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一览表》有关国家现行标准。 (四)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1、从事结构专项各检测项目检测年限不少于2年,其他检测项目不少于1年; 2、提供以下试验检测工作业绩资料: 桩高应变动力检测:具有5根桩承载力的动静对比资料,且实测总数50根以上; 桩低应变动力检测:具有10根桩身完整性的验证对比资料,且实测总数500根以上; 桩埋管超声波检测:具有5根桩身完整性的测试与开挖或取芯等对比资料,且实测总数30根以上; 桩钻孔取芯检测:具有5根桩身质量检测资料; 其他项目必须提供不少于2份检测报告。 (五)工作制度与管理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制订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中应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