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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语信[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已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发布试行此规范对提高国民语言文字素质,促进现代汉语书面语使用的规范化,方便社会交际,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领域,应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了做好《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在上述四个系统的试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行业系统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二、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下同)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出版物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进行调整。
  
  三、辞书在引导规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积极稳妥地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编辞书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辞书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进行调整。辞书编纂中,需要“备查、备考”的非推荐词形,应依据此规范做出明确标注。
  
  四、影视字幕、互联网和广告中的语言文字,应积极推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
  
  五、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电子产品更新、升级时,应依据此规范做技术性处理,使用推荐词形。
  
  六、古籍整理、有关的科学研究、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出版物等,可不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限制。
  
  七、为教育系统服务的出版物、影视字幕、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等,执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教语信(2002)1号)的规定。
  
  各级语委(语文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做好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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