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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消字[2002]第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电话机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移动电话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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