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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人厅[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1.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2.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
  
  1.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2.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
  
  “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联系人:孙茂民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7196
  
  3.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办理汇款手续,教育部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票据,并通知华育公司将教师资格证书发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要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积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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