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国际互联单位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一、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经营者需定期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信道的使用情况,包括通达国家或地区、对端企业名称、承载业务种类及对应通信总容量;
  
  (四)租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的用户名称、专线使用性质(自用或用于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通达方向、对端企业名称、及通信容量。
  
  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经营者需定期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通达国家或地区、信道提供单位名称、对端企业名称、业务种类及对应通信容量。
  
  三、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经营者需定期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通达地区、对端企业名称、传输方式、业务种类及对应通信容量。
  
  四、设置互联网国际出入口的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通达国家或地区、对端企业名称及对应通信容量;
  
  (四)业务数据流量(按北京、上海、广州每个出入口统计);
  
  (五)拓扑结构图;(仅在每年12月底报送)
  
  (六)IP地址范围,包括各种接入用户所使用的IP地址段;(仅在每年12月底报送)
  
  (七)骨干网络中IP地址的分配情况,应当包括国际出入口路由器上每个IP地址及骨干IP地址的地理位置。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经营者报送材料要求
  
  国际通信出入口经营者在将以上材料报送信息产业部的同时,应报该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