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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国际互联单位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一、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经营者需定期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信道的使用情况,包括通达国家或地区、对端企业名称、承载业务种类及对应通信总容量; (四)租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专线的用户名称、专线使用性质(自用或用于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通达方向、对端企业名称、及通信容量。 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经营者需定期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通达国家或地区、信道提供单位名称、对端企业名称、业务种类及对应通信容量。 三、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经营者需定期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通达地区、对端企业名称、传输方式、业务种类及对应通信容量。 四、设置互联网国际出入口的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内容 (一)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通达国家或地区、对端企业名称及对应通信容量; (四)业务数据流量(按北京、上海、广州每个出入口统计); (五)拓扑结构图;(仅在每年12月底报送) (六)IP地址范围,包括各种接入用户所使用的IP地址段;(仅在每年12月底报送) (七)骨干网络中IP地址的分配情况,应当包括国际出入口路由器上每个IP地址及骨干IP地址的地理位置。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经营者报送材料要求 国际通信出入口经营者在将以上材料报送信息产业部的同时,应报该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