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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省、自治市、直辖市计划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人事(干部)部门,总后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2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各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时,可提交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 (五)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该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