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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1)

[接上页]

  附件2:中标产品一览表
  
  附件3:中标供应商服务承诺汇总表
  
  附件4:中标供应商全国省级地区分销代理机构名单
  
  附件5: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央单位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招标要求(招标文件编号:CNCCC-02001),我公司并代表所有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代理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及时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二、保证自本承诺书签字之日起,在每月底就中标产品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上报贵部。
  
  三、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在供货时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中央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月报送财政部一联。逐月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下的统计表。
  
  四、如中央单位需要我公司推出的新型号、新产品,保证复印机分别按至少低于同一时期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给予最高级次分销商的批发价供货。
  
  五、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缴付中标服务费。
  
  六、如发现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有权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2002年中央单位复印机协议供货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本承诺书自公司签字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承诺单位(签字略):上海富士施乐复印机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武汉美能达办公机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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