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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中央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