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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房改[2002]14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意见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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