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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意见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