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37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与欧盟多次交涉,欧委会于6月11日通过决议(2002/441/EC),于6月14日解除对我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为保证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争取早日全面恢复对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认真研究欧盟决议(内容可登陆欧盟官方网址http//www.europa.eu.int/eur-lex/en/oj/2001/1_15/20020611en.html ),将有关信息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并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药物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充分做好恢复出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杜绝发生不顾产品卫生质量而突击发货的恶性事件。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输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企业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质量控制状况,特别是药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难以有效保证出口水产品卫生质量的、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暂停其出口报检、检验检疫或出让,并限期整顿;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吊销其“卫生注册编号”。
  
  三、总局研究制定了《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局认真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结合当地实际,集思广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对欧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内容及检测项目,重点涵盖原料、储存、消毒、加工、冷冻和发运等主要环节,确保签证放行后的商品卫生质量。
  
  四、加大检验检疫技术力量投入,增加人员和检测设备,充分基层和一线,完善检测手段,将实验室检测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结合各局《2002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及《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留监控和检测工作。
  
  五、务必要理清库存产品的原料来源及其农、兽残等卫生质量状况,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欧盟相关指令(如2377/90/EC、86/363/EC和466/2001/EC等)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口前的残留检测。对原料产地不明、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缺乏可追溯性或质量难以保障的产品,坚决不予出口。
  
  六、各局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法规动态和新的卫生要求,并随时通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强化质量观念和自律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检测手段,特别是从源头上解决药物残留问题,保证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切实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与当地外经贸、农业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快速联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保证步调一致,积极创造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八、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附件:
  
  
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欧进(来)料加工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解禁后输欧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杜绝再次出现禁用农、兽药残留或允许使用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特制定本措施。
  
  一、原料控制
  
  (一)水产品进境口岸。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的条件须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法规要求。
  
  2.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设施应满足进境水产品检验检疫需要,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进境水产品检疫审批。
  
  水产品进境前须经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入境报检。未经检疫审批或原产国、品名、数量等与许可证不符的不得进境。
  
  (三)证单要求。
  
  进境的水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正本检疫(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检疫(卫生)证书须证明已经过致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等检验并适合人类食用。无有效官方证书的一律不得进境。
  
  (四)现场检验检疫。
  
  进境后的水产品应首先进行现场卫生检疫,内容包括: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的卫生情况;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产地(捕捞海域和原产国)、生产日期或捕捞日期、包装等是否货证相符;核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卫生状况;对水产品的感官检验检疫;包装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出口国及中国的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货证不符的;
  
  2.腐败变质或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