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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做好法规、科研、培训、宣教等基础工作 1、“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辐射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加快《核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地要积极交流立法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动地方辐射环境法制建设。 2、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3、要加强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法制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提高人们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辐射环境保护示范教育设施。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和完成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任务。要把辐射环境保护与环保事业统一部署,统筹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到领导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要树立有所为才有位的意识,抓住机遇,知难而进,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开创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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