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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2]18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适应土地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部决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在各地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黑龙江省呼兰县等12个县(市、区)为国土资源部县级规划修编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一)目的
  
  开展规划修编试点的目的,是探索新形势下规划编制的思路和要求,在工作组织、规划方法和制度创新等方面作出积极有益的尝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为部署下一轮全国规划修编工作和制订有关规章、规程积累实践经验。
  
  (二)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正确处理规划控制与市场调节、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主要任务
  
  1.认真总结上一轮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要全面评价规划的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研究提出新一轮规划的基本思路、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要结合实际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提出新一轮规划的编制原则和总体要求,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及其重点。
  
  3.探索完善规划调控的措施和途径。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条件下土地利用发展演变的规律,提出完善规划体系、规划内容、实施策略的意见,实现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用地政策、经济机制的有机结合,促进规划的实施。
  
  4.研究改进规划编制的方法。要借鉴国内外规划编制的经验,提出符合现阶段我国情和发展趋势的规划编制方法,如公众参与、系统工程方法和信息管理技术的运用等。
  
  5.完善规划成果。按照规范、实用和有利实施的原则,对规划成果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统一要求。
  
  (二)几点具体要求
  
  1.县级规划修编与乡级规划修编同步进行,统一以2001年为规划基期,2015年为规划期。
  
  2.加强调查研究。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其中,涉及调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图件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确认。要在全面调查土地利用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供需状况基础上,重点开展土地整理开发潜力分析、耕地保护研究、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布局调整调研、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规划的制度创新等专题研究,为编制规划提供充分的依据。
  
  3.统筹规划。要体现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强化规划对城乡土地利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的整体调控作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重点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4.突出重点。这次规划修编,主要是针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下,如何协调保护农用地与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关系。要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突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重点安排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三个集中”;小城镇的发展要以现有布局为基础,重点发展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防止借试点机会不切实际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占用大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5.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规划指标体系和土地用途分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仍应作为强制性指标,依法确定并实行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其中,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确需易地开发、代保的,由省统一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在强制性指标之外,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整理折抵、置换指标,作为机动指标,划定实地范围,但其数量和范围不得超过规划期内土地整理折抵潜力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其使用要与实际土地整理面积相挂钩,纳入规划管理。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相结合,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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