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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基妇发[2002]147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附件:
  
  1、婚前保健医师职责(略)
  
  2、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略)
  
  3、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略)
  
  4、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略)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略)
  
  6、“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说明(略)
  
  7、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略)
  
  8、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略)
  
  9、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外)(略)
  
  10、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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