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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质[2002]173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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