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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国海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加强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的海域使用项目管理,经研究,对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的海域使用项目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用海申请材料的提交
  
  凡属于《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的海域使用项目,申请人除按《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用海总体规划;
  
  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提交路由勘察报告和路由批准文件;
  
  跨海大桥和油气勘查开采项目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用海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
  
  涉及其他海域使用人的,提交与其他海域使用人的协调情况材料;达成协议的,提交协议副本;
  
  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有关用海范围(面积)的确定
  
  跨海大桥项目以大桥的桥面外缘线垂直投影向两侧延伸不少于20米的区域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
  
  海底电缆管道项目以其路由左右两侧各不少于20米的宽度和其在领海外缘线向陆一侧的长度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
  
  海上油气勘探开采项目:平台以其外缘线向外延伸不少于100米的区域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立管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50米为半径的圆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单点系泊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300米为半径的圆或扇面所占用的海域范围确定;
  
  其它用海项目的范围(面积)参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
  
  三、用海申请审核的程序
  
  国家海洋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发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该用海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涉及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的,应报海洋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是否涉及其他海域使用权,对周围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是否有不利影响等提出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将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请用海项目是否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家海洋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海洋局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海域使用的登记造册发证手续。
  
  四、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属于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范围内的各类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30%直接交中央财政,70%交地方财政。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参照用海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缴纳;用海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未颁布标准的,暂按每年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缴纳。
  
  五、其他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须由具有海域使用论证甲级资格的单位承担。
  
  本意见发布前,已用海但未登记造册发证的海域使用项目,用海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本意见的要求,向国家海洋局提交申请材料,补办登记造册发证手续。已由各地方登记造册发证的海域使用项目,仍然有效,但用海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到国家海洋局重新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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