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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发[2002]13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入库质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收购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保证粮食的收购入库质量,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规范企业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的要求,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入库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粮食收购入库质量,防止出现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现象。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粮食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的宣传,提高他们对国家粮食政策的认识水平和自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自觉性。
  
  二、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把入库质量关
  
  在夏粮收购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严把入库质量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质检人员要充实检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检验技能水平。在各粮食收购现场要摆放粮食等级实物标样,收购用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要齐全完好并调校至合格状态,禁止收购工作中手摸牙咬现象的出现。同时,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保证夏粮收购验质工作准确、快速、有序地进行。
  
  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对夏粮收购验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杜绝压级压价和收“人情粮”现象,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省(区、市)的夏粮收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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