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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卫[2002]153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2.为出境人员提供有关健康咨询、宣传资料和国际旅行保健服务。
  
  (四)其他。
  
  1.对携带的特殊物品,按《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籍人员实施监护出境,监护工作到患者登上交通工具,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提供患者的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统计、汇总和上报
  
  (一)快速反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出入境人员检疫查验中发现的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统计:口岸局要对每天入境人员填写的《入境检疫申明卡》和查验情况,如:申报和查验发现的疾病症状、禁止入境疾病、携带特殊物品,以及查验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等进行统计,并按月上报直属局。
  
  (三)汇总:直属局应每月对分支局的报表进行汇总,并填写《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月统计表》 (见附二)后,由主管领导审核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上报:直属局应在每月初第5个工作日之前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月统计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五、出入境卫生检疫人员岗位守则
  
  (一)依法检疫,严把国门,忠于职守,勇于负责,认真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二)熟练掌握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以及WHO/IHR(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施检,执法必严。
  
  (三)从事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职称资格。
  
  (四)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对来自疫区或发现传染病染疫或染疫嫌疑人员,要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及时隔离、及时控制,严防传染病传人。对来自非疫区或未发现有传染病染疫或染疫嫌疑人员,要简化手续,提高通关速度。
  
  附:一、就诊方便卡(略)
  
  二、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月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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