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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大兴区等106个市、县(市、区)为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吴江市纳入苏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淮安市楚州区纳入淮安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宁乡县纳入长沙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亳州市)、湖南省娄底市(原娄底地区)分别为我局批准的第一批(1996年)和第二批(1997年)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三个试点地区至今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基本没有进展。我局决定这三个试点地区不再作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今后,我局还将定期对其它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调整。
  
  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附件: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大兴区
  
  河北省
  
  灵寿县邢台县巨鹿县黄骅市
  
  山西省
  
  沁源县右玉县朔州市平鲁区平陆县永和县沁县祁县陵川县沁水县盂县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海林市北安市萝北县
  
  江苏省
  
  宜兴市金坛市泰兴市丹阳市镇江市丹徒区
  
  浙江省
  
  衢州市德清县嵊州市象山县慈溪市海盐县嘉善县建德市
  
  安徽省
  
  芜湖市马塘区蚌埠市新城综合开发区
  
  福建省
  
  平和县南靖县永泰县泰宁县
  
  江西省
  
  义县南昌县新建县吉安县永丰县分宜县上犹县兴国县石城县彭泽县婺源县新干县安福县
  
  山东省
  
  阴县淄博市博山区临朐县安丘市禹城市乐陵市夏津县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河东区蒙阴县沂南县临沭县东阿县博兴县邹平县
  
  河南省
  
  新蔡县逐平县西峡县浙川县嵩县
  
  湖北省
  
  武汉市东西湖区谷城县
  
  湖南省
  
  湘阴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洞口县绥宁县平江县桂东县
  
  广西区
  
  昭平县崇左县大新县北海市
  
  四川省
  
  彭州市崇州市新津县天全县泸县通江县宣汉县南充市顺庆区广元市元坝区青川县
  
  贵州省
  
  金沙县毕节市黎平县凤冈县贵阳市花溪区
  
  云南省
  
  楚雄市师宗县澄江县江川县
  
  陕西省
  
  汉中市礼泉县
  
  新疆兵团
  
  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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