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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切实增强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华南地区跨省界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能力,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环保总局2个事业单位第二名称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环科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环科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对外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时,分别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名称。
  
  二、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东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南京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东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南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华南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南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南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办公室)的指导,人、财、物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具体管理。
  
  五、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主任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所长兼任,中心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办公条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主要从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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