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代办行职责范围: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配合主办行核对账务等。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的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可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方式(含终端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及网上自助等)两种方式发起。 二、通过柜面方式发起时,客户应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申请表或协议书,柜员办理时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客户在柜面签订的代收付业务申请表或协议书,根据业务需要可做一式多联,由客户、开户网点和委托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须坚持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须坚持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的原则。 二、代收付业务的对账。 1.各行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2.代收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 一、辖内各行在开办代收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代收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计入9350手续费科目的19代理业务收费损益子目。 第十七条 代收付业务凭证管理。 代收付业务单证,可分一般单证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 一、一般单证,包括:代收付开、销户申请书、代收付凭条等。视同银行一般凭证进行保管。 二、代收付发票、代售卡等视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外控机制。 一、业务主办行应对代收付业务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加强产品的后评价工作。 二、业务主办行必须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和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方法。协议书签订前须经分行法律事务等部门认定。 三、委托单位应保证代收付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我行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 内控机制。 一、柜面建立、撤销代收付对应关系与资料修改和柜面收费业务中,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申请表格或交易资料,避免串户、错缴等现象发生。 二、业务主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单位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上送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指定负责人应建立有关的交接签收手续,审核委托单位提供数据的真实性。 三、为规避银行资金清算风险,代收业务中银行对个人客户不垫付资金,代付业务中银行对委托单位不垫付资金。 四、各行要加强代收付业务处理的事中监督,特别对代收付业务传票、报表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使用和注销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收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为保证银行资产安全,各级行叙做代售业务时,只能选择代销方式,不允许选择包销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代收付业务品种繁多、服务手段灵活,涉及其他有关业务的操作仍按相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