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建立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人事部、卫生部决定采取实施考试的方式,为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提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服务。各地、各部门应本着坚持改革,积极稳妥,加强服务、逐步提高的原则,按照两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二、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三、报名时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后)。对于未列入目录的考试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相应的办法。 四、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科目时间 10月19日基础知识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下午2:00-4:00 10月20日专业知识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下午2:00-4:00 五、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等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考试可在10月20日--11月20日之间完成。 六、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8月10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和选择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方式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今年报名参加各专业类别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时间为2001年底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药、护、技初级(士)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历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 八、各地考试组织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0〕71号)及有关规定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1〕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1〕2号)的要求进行。 九、200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已陆续下发,请各地人事厅(局)在颁发证书过程中,资格证书中的“批准日期”栏的时间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栏目的时间为办理证书发放工作的日期。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形成合力,认真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精神,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序号专业名称 001药学 002中药学 003护理学 004口腔医学技术 005放射医学技术 006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病理学技术 008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营养 010卫生检验技术 011理化检验技术 012微生物检验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序号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口腔医学技术 017 放射医学技术 018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19 病理学技术 020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1 营养 022 卫生检验技术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序号专业名称 025 全科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