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大型装备的立项可行性论证,由院所两级分别组织: (一)大型共建共用装备立项由综合计划局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可行性论证。 (二)共建共用装备以外的大型装备由研究所组织可行性论证,其中500万元以上装备必须于论证前15日向综合计划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研究所应根据论证专家评审意见,修改或调整实施方案。院装备专项计划支持的装备应在论证后10天内将论证材料报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下达院装备专项计划控制数。 第二十三条 院将根据研究所装备计划的实施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计划内容和对研究所的支持强度,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主要用于科研装备的购置、研制和改造所需的直接费用,并形成固定资产。院专项投入不包括办公用具、交通工具、实验环境、消耗品、设备运行费、管理费及人工费等非直接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于院专项支持的科研装备,院将在计划金额和支持比例的范围内,按采购合同或《研制项目合同书》拨款。 第二十六条 采购和研制过程中节余的院专项支持经费,原则上仍可由研究所继续安排使用,但须向综合计划局提交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设备到货和安装时,研究所应组织验收小组,制定设备验收办法,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货物点验、安装调试、指标测定、支出审核等验收,并填写验收文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八条 进口设备验收应遵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执行,研制设备按《中国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科研装备属国有资产,研究所拥有管理权及使用权,研究所应按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科研装备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所应加强科研装备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定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办法。综合计划局将会同专业局对研究所科研装备的管理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