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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