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法函[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对2001年12月1日后申报的“新药”,应当依照将公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新药”的规定进行甄别,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施行前暂停审查。
  
  二、对2001年12月1日前申报的“新药”品种区别不同情况审理: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仍然按照原《药品管理法》有关“新药”的规定予以审批;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至今尚未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将公布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新药”的规定予以审批。
  
  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有关问题的函(2002年5月9日国药监注[2002]15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由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未明确新药的概念,故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并确定新药概念之后,将出现《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前我局所受理的一些“新药申请”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新药”的概念不同的矛盾,从而形成新旧法规的冲突。
  
  由于存在这种矛盾和冲突,自2001年12月1日以来,许多药品研发单位认为按照通常“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作法,抢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之前申报新药,则可以按现行“新药概念”审理,按新药对待。据初步统计,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4月28日,新药申报数量多达2552个(以收审受理号计),且其中多数为重复品种,甚至同一品种重复多达近百家。此5个月的品种申报数量相当于2001年全年申报量之总和,4月份申报数达666个品种。按照一般新药研究时间推算,现在申请的一些“新药”,批准生产要在1—3年后,这些“新药”与将颁发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新药概念完全不同。
  
  鉴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将对现行新药的概念进行调整,以求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国际惯例,故若不能及时对《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之前突击申报的“新药”妥善处理,必将直接影响执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质量,甚至可能形成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局面。为维护法律之权威,做好执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准备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2001年12月1日至《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之日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的“新药申请”暂停审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对此段时间所受理的“新药申请”将按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新药概念予以确定是否属于“新药”后再行审理。
  
  二、对2001年12月1日前申报的“新药”区别审理。一是凡申请生产者,按现行《新药审批办法》审理,并在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批的,仍照新药管理;二是凡申请临床者,一律按照将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新药概念审理;三是除一类新药之外,凡尚需补充资料者,自补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计算,3个月未能一次提交补充资料的,一律以退审处理。退审品种若再申报,应按将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并审理。
  
  请复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